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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要:等148件市政府規(guī)章的決定》修正,根據(jù)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公布的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〈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規(guī)定〉的決定》修正并重新公布)用于建筑物的國產(chǎn)安全玻璃及相關材料,應當符合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或者地方標準,并且具有國家規(guī)定的產(chǎn)品質量認證證書和生產(chǎn)企業(yè)的產(chǎn)品質量合格證書。
來源: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(wǎng)站
。2011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)
市人民政府決定,對《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規(guī)定》作如下修改:
一、刪去第五條第一款第(一)項。
第二款修改為:
前款第(七)項的部位由市建設交通委另行規(guī)定。
二、第七條修改為:
在本規(guī)定第五條第一款第(一)項、第(二)項所列部位使用安全玻璃的,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資質***中應當記載相應的內容,方能進行安全玻璃的設計和施工。
三、刪去第十一條。
此外,根據(jù)本決定對部分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。
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!渡虾J薪ㄖ锸褂冒惭b安全玻璃規(guī)定》根據(jù)本決定作相應調整和修改后,重新公布。
附: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規(guī)定(2011年修正本)
。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(fā)布,根據(jù)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〈上海市植物檢疫實施辦法〉等19件政府規(guī)章的決定》修正,根據(jù)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修正,根據(jù)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〈上海市農(nóng)機事故處理暫行規(guī)定〉等148件市政府規(guī)章的決定》修正,根據(jù)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公布的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〈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規(guī)定〉的決定》修正并重新公布)
第一條(制定目的)
為了加強對建筑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及相關材料的管理,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,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,結合本市實際情況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(定義)
本規(guī)定所稱的安全玻璃,是指原片玻璃通過加工處理或者與其他材料復合,增加其強度、減少破碎危害,用于建筑物的玻璃,包括鋼化玻璃、夾層玻璃、夾絲玻璃及由上述玻璃組合成的中空玻璃等。
本規(guī)定所稱的相關材料,是指與使用安裝安全玻璃相關的邊框型材、密封膠、硅酮結構膠等材料。
第三條(適用范圍)
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建設的建筑物(包括構筑物,下同)使用安裝安全玻璃及相關材料,適用本規(guī)定。
第四條(管理部門)
上海市城鄉(xiāng)建設和交通委員會(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)負責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;上海市建材市場管理辦公室(以下簡稱市建材辦)和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(以下簡稱市建管辦)按照各自職責,具體負責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。
區(qū)、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,負責所轄區(qū)域內建筑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。
第五條(安全玻璃的使用部位)
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,必須使用安全玻璃:
(一)各類天棚、吊頂;
(二)觀光電梯;
(三)室內隔斷、傾斜裝配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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